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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宁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摘要

 

阜宁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于2017年4月8日实施

  (与拍卖相关联的内容摘要)

第八条  农村产权交易品种主要包括:

…………

5.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是指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可以采取转让、租赁、拍卖等方式流转交易。

第十条 农村产权交易可以采取协议、竞价、拍卖等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采取拍卖方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对审核通过的出让或受让信息,由县农交中心统一对外发布产权交易信息。发布的产权交易信息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明确发布信息的期限,首次发布信息的期限应当不少于7-10个工作日。

受让人不愿意公开的信息除外。

采取拍卖方式交易的,期限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