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宁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于2017年4月8日实施
(与拍卖相关联的内容摘要)
第八条 农村产权交易品种主要包括:
…………
5.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是指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可以采取转让、租赁、拍卖等方式流转交易。
第十条 农村产权交易可以采取协议、竞价、拍卖等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采取拍卖方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对审核通过的出让或受让信息,由县农交中心统一对外发布产权交易信息。发布的产权交易信息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明确发布信息的期限,首次发布信息的期限应当不少于7-10个工作日。
受让人不愿意公开的信息除外。
采取拍卖方式交易的,期限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