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关于《拍卖国有产权是否有效的请示》的复函

 

关于《拍卖国有产权是否有效的请示》的复函

 

 

浙江省拍卖行业协会:

       你会致中拍协请示函及萧山市拍卖行《关于拍卖国有产权是否有效的请示》收悉,根据你会及萧山市拍卖行提供的有关资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规定,可以认定萧山市拍卖行于今年1月24日举办的拍卖活动是合法的,结果是有效的。其主要依据是:

       一、根据《拍卖法》第二条的规定,认定拍卖活动是否有效,应当以《拍卖法》为准绳,萧山市拍卖行的拍卖行为应当受《拍卖法》及相关法规的调整、规范和保护。

       二、依据《拍卖法》有关规定,萧山市拍卖行具有合法的拍卖人资格;主持该场拍卖会的拍卖师身份合法;该拍卖行在接受委托、进行评估、确定拍卖标的保留价以及发布公告、拍卖实施等程序上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

       三、《拍卖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拍卖国有资产,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该行此次拍卖的国有资产,已经有关评估机构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符合《拍卖法》的要求。除此以外,《拍卖法》对国有资产拍卖再无需要有特殊资格条件的规定。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萧山市拍卖行拍卖杭州塑粉有限公司整体资产时尚未取得浙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发的《国有产权转让资格证书》为由,判决该拍卖行为无效是不恰当的。

      专此函复。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

附:

浙江省拍卖行业协会的来函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

      近日我会收到会员单位萧山市拍卖行《关于拍卖国有产权是否有效的请示》,我们认为,该拍卖机构是依法设立的,其接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国有产权的拍卖,整个过程严格按照《拍卖法》进行操作,应该是有效的。据此,我会已作出批复,妥否,请予以答复。

浙江省拍卖行业协会

萧山市拍卖行关于拍卖国有产权是否有效的请示

浙江省拍卖行业协会:

      我拍卖行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指定委托,于2000年1月24日拍卖了本市湘湖农场的杭州塑粉有限公司的整体资产(为国有资产)。当时我行完全按照《拍卖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拍卖的资产经有国有资产评估资质的杭州萧然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萧山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确认;进行公告、登记;底价478万元由国资局批准确定;拍卖时由中国注册拍卖师主槌,参加拍卖的2位竞买人经过数十轮的竞价,最后由竞买人付哲红、付欢根以625万元获得标的。买受人成交后在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记录表以及企业国有转让合同上签名,并按拍卖规则规定的时间付清了成交款,委托方随后进行了资产移交,萧山市公证处进行了现场全过程公证。3月下旬,买受人却以资产不实和未及时给以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为由,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起诉,其实资产不实及未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证事实亦不存在。案情本来十分明朗的。但买受人却诉我拍卖行在该资产拍卖时正在申办但尚未办妥省国资局颁发的《国有产权转让资格证书》为由向法院提出要求判决拍卖无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以拍卖法为依据,却以此为依据,在2000年9月15日(2000)杭经初字第163号判决书中判决我拍卖行拍卖无效。我们认为这是极不公正的,是不依照法律的判决。为此,我们向省拍卖协会并要求报中国拍卖协会请示,对我拍卖行的该次拍卖是否有效,请给以指示批复。

萧山市拍卖行